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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一中法院制定全国第一个地方性行政诉讼法规

www.peopletop.com.cn(2018-08-31)来源:西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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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行政诉讼暂行规定》

 
  1987年2月26日,原合川县法院对一起土地行政纠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如果把目光转移至当下,违章建筑处理决定案件不过是行政诉讼中较为常见的类型,并不会吸引多少关注;但回望当日,审理时却有近100余名来自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到庭旁听、学习。据考证,这起案件是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首起土地行政纠纷案件。若以法制建设作为分切点,或许更能明确这起审判的意义。其时,《行政诉讼法》尚未出台,正式施行要待三年之后;《民事诉讼法(试行)》仅明确“审理行政案件参照适用”,行政审判的一切均在摸索和探寻的过程中。在如此境况之下,全国第一起土地行政纠纷案件能够顺利审结,应归功于全国第一个地方性行政诉讼法规《重庆市行政诉讼暂行规定》的制定与颁布。
 
  改革开放以来,中断近30年的行政诉讼法制建设逐渐复苏,并通过“地方包围中央”的态势发展起来。1986年,原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五个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第一批设立行政审判庭;1987年底,全国范围内建立了1087个行政审判庭;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随着行政审判庭的广泛设立与行政审判实践的逐步开展,行政诉讼缺乏法律法规程序支持的问题益发凸显。据原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同志介绍,行政庭法官在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市人大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座谈会时,面对法律空白和现实困扰,产生出应当拟定行政诉讼程序规定的想法,各方人员听闻后对此一拍即合,并决定立刻开展行动。
 
  于是,由原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组建起草小组,承担起法规草案的拟定工作。面对“从无到有”的困境与探索、行政机关的不解与顾虑、行政相对人的疑惑与担忧,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起草小组“精雕细琢”、六易其稿,在广泛吸纳行政机关、司法系统、各类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管辖、行审判组织、审判程序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最终形成《重庆市行政诉讼暂行规定(草案)》递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与重庆市人大。原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草案的辛勤努力与倾情付出,为《重庆市行政诉讼暂行规定》添上了审慎、务实、实用的注脚,在施行过程中也得到了各方的高度评价。当《重庆市行政诉讼暂行规定》于1988年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批准正式颁布施行,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汉斌对此批示“重庆不简单,敢为天下先”!
 
  《重庆市行政诉讼暂行规定》共8章,45条,在1987年至1989年底,重庆市两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暂行规定正确及时的审理了行政案件达360多件,不仅积累了行政审判经验,更为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提供了第一手宝贵材料,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健全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1988年,原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同志应邀参加行政诉讼法(草案)座谈会。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通过,并于1990年10月1日实施。《重庆市行政诉讼暂行规定》许多内容被吸收进行政诉讼法中,并在执法和司法工作中取得良好反映,实为我国公法史上极具代表性的地方性立法规定!
 
  原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全力助推立法工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地方性立法开创之举打下坚实基础,一方面打通了“民告官”的法律通道,另一方面则提升了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时至今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人民法院更应利用其自身优势,发挥审判机关审判职能,在大量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仅要裁判事实、适用法律,更要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运行情况,及时发现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缺失与不足,立足审判角度进一步为法律法规查漏补缺,从而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新要求,推动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再上新台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出新贡献。
编辑:新闻网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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