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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如此执法遭质疑!

www.peopletop.com.cn(2013-10-09)来源:西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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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3月2日,反映人葛文彬在应县金城镇昌北五里栋创办一所以生产犊牛血清,犊牛肉贮藏经营为主的企业。单位名称为:应县文彬犊牛血清站,同时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有关合法手续。 


山西省应县文彬犊牛血清站法定代表人葛文彬实名反映:2011年3月2日,反映人葛文彬在应县金城镇昌北五里栋创办一所以生产犊牛血清,犊牛肉贮藏经营为主的企业。单位名称为:应县文彬犊牛血清站,同时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有关合法手续。

2013年6月4日,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刘志敏等人以该单位“涉嫌加工、屠宰、储藏来历不明的问题犊牛”为由查封该厂冷库并贴上封条。

2013年6月24日,该监督所人员强迫文彬犊牛血清站交纳处罚保证金150000元整,并承诺只要交纳保证金,该企业的封条立马去掉并能正常生产。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该企业只好向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交纳了150000元处罚保证金。可是2013年7月2日,该监督所根本不容商谈强迫把该企业冷库里的半成品全部拉走,并说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葛文彬在清单上签字。

2013年7月29日,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突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是:“没收所有库存产品,罚款124666元整。”

2013年8月份,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葛文彬前去该所讨个说法时,得知价值百万元的半成品已被销毁。

记者调查反应人

2013年9月28日,记者驱车赶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找到反映人葛文彬进行实地调查。

葛文彬告诉记者:“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前来我厂检查时,指着一块半成品问我这是谁家的牛,我说你问我这半成品牛肉是谁家,那我咋知道。但我知道都是谁给我供的货,别说宰的牛是谁家的,就是没有宰的牛,我也不知道!假如你上街去买肉,问卖肉的这块肉是谁家的?有谁知道。”

“6月24日,监督所人员骗我说只要交纳处罚保证金150000元,所封冷库不但解封该厂也可以照常生产营业。我不知道咱们国家那个法律有处罚保证金这一说法,要罚就罚,何谓处罚保证金。可没有想到7月2日,竟无理把该厂的所有半成品都拉走了没收。后来我听他们监督所人员说他们把我的东西都倒卖了,监督所负责人却告诉我没收的半成品全部销毁了。”

暗访应县动物监督所

2013年9月2日,记者乔装打扮前来应县畜牧局暗访此事。

应县畜牧局不愿透漏姓名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这个案件是应县畜牧兽医局、应县工商局、应县商务局联合执法,主要原因是;应县大巍乡庄村,有个叫王佑的,男性,大概60多岁,曾多次举报应县文彬犊牛血清站:‘专门采牛犊血做血清,该厂每天屠宰牛犊20—50头,并且说这些牛犊均有布氏杆菌,如果上市会给食用者的身体造成很大伤害,要求有关部门查处关闭该厂”。

记者:“作为一个农民,他怎么知道这些牛都携带布氏杆菌,难道他对所有屠宰的牛犊都一一做了化验吗?”
“那这都不知道了,说起来这都是专业术语,据听说所扣押没收应县文彬犊牛的东西,都让有关人倒卖了,钱几个人分了。”“也可以说这些人打着王佐上访举报信的旗号,故意整治葛文彬,这一段时间葛文彬没有给监督所上礼了。唉!现代社会化较现实啊。”

编后

 应县文彬犊牛血清站是一家手续齐全,合法经营的企业。而应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竟如此给该企业下达如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则认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附: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附: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二)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附: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对该企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所有库存产品,2、罚款人民币124666元整。试问该监督所6月24日所交纳的处罚保证金150000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那部法律收取的?销毁没收库存半产品是否以书面形成通知当事人?区区根据一位60岁农民的上访举报材料就可如此毁掉一民营企业吗?

难道这位60岁的农民是杰出的生物学家,不通过化验就可看出所有屠宰的犊牛含有布氏杆菌?中华人民共和国14亿人口中有多少人了解布氏杆菌?该所查封前后是否给应县文彬犊牛血清站的半成品化验检疫了吗?半成品在没有出库上市前需不需要检疫?

 希望此次的报道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本网将继续关注!

原文链接:http://www.huaxiazhisheng.com/2013/bgzx_1003/5607.html

 

详文参考:http://www.jhrxw.com/jianghuaifazhi/2013/1008/15915.html

编辑:西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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